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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25-04-08 12:33:12
刑事辩护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,根据事实和法律,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,说明被告无罪、罪轻或应当减轻、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。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,强调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,被推定为无罪,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1。
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进行的辩护。这种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,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,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,是十分有效并被频繁使用的辩护方式2。
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或者近亲属等进行的辩护。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协议,由他人为自己作辩护,这里的他人可以是律师,也可以是其他公民。委托辩护相对于自行辩护而言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,是现代刑事诉讼中最为主要的一种辩护方式12。
对可能判处特定刑罚(如文中未明确提及的严重刑罚)的被告人,或者被告人是盲、聋、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,没有委托辩护人的,应当为其指定律师辩护人。即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的,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12。
当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,给予其陈述和辩解的机会2。
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审时可以对证人、鉴定人发问的权利2。
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有权选任辩护人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,进行辩护2。
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决或裁定,有权获得救济2。
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员不回避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,而赋予被告人回避申请权,以资补救2。
在中国,律师、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、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监护人、亲友都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,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依法被剥夺、限制人身自由的人除外2。
辩护人应该承担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无罪、罪轻或者减轻、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,维护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责任12。
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方面:精神方面间歇性精神病人,生理方面又聋又哑的人、盲人等。
主观方面恶性程度较小:防卫过当、预备犯、未遂犯、中止犯等。
犯罪作用方面较小:从犯、胁从犯。
犯罪后将功折罪的表现:自首、立功等。
特殊规定:通过此罪与彼罪之辩改变定性,将重罪辩成轻罪,最终提出罪轻辩护观点。主要有主观上的重罪变轻罪(如将故意杀人辩成过失杀人罪);单一主体上的重罪变轻罪(如公职人员的犯罪辩成非公职人员的犯罪);单一主体变成双重主体(例如将自然人犯罪辩成单位犯罪,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是对单位适用财产刑,对自然人则刑减一等,特别是没有死刑)3。
相对于法定情节而言,酌定情节指的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,但依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,可以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,例如:
主观故意程度:相对于直接故意的间接故意,相对于积极作为的消极不作为,都是司法实践中经常考虑的从轻处罚酌定情节。如司法实践中同是受贿,对被动收贿者的处罚往往轻于主动索贿者,间接故意杀人的处罚也轻于直接故意杀人。
犯罪类型:引出的刑事犯罪相对于偶发的刑事犯罪,突发性犯罪相对于预谋性犯罪,出于义愤的犯罪相对于无缘无故的犯罪,处罚都轻重有别。
犯罪次数:相对于惯犯的偶犯,相对于累犯的初犯,都是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。
量刑平衡方面:在司法实践中也会考虑的酌定情节3。